西政上新|王煜宇教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已出版
你想知道我国金融发展面临哪些现实问题吗?
你想了解农村金融机构与普通金融机构的区别吗?
你想知道为什么要立法拟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吗?
......
本期西政上新
一起走近王煜宇教授新书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
作者简介
王煜宇,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涉外律师导师、来华留学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重庆市新型重点智库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智库首席专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青年人才项目入选者,教育部霍英东基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庆市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重庆市首批青年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重庆英才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名师。西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学术评价委员会委员。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司法专题任务课题,主持完成包括1项重点项目的国家社科基金4项,主持“全国教育规划十一五重点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专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等部省级以上项目近20项。出版专著译著12部,发表论文50余篇,10余篇次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等转载。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15项。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中加交换(CCSEP)访问教授,俄勒冈大学教育学院访问学者,芝加哥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第十二届全国青联常委,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五届重庆市青联副主席。
书目介绍
本书首次提出了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理论框架,清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与类别,强调了由于无法通过市场“自生自发”形成,农村金融机构本质上就是法律拟制,并首次归纳出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的内在逻辑:明确了支农性是法律拟制农村金融机构的根本宗旨;合作性是法律拟制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关系的核心;政策性是法律拟制农村金融机构外部关系的重点。奠定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的新平台。与此同时,本书首次解构了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经由农村金融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农村金融产品、农村金融行为、农村金融风险等结构性要素,完成了对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的系统梳理再造,从法律角度深刻回答“农村金融机构是什么?”“农村金融机构做什么?”“农村金融机构怎么做?”等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的根本性问题,为农村金融机构法律规范的展开提供了新基础和新依据,提升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的新高度。
目录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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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展示
第二节 研究目标与思路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结构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资料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理论渊源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第二节 国外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理论及应用
一、二元金融理论
二、农村金融发展理论
三、制度金融理论
四、金融法律关系理论
五、制度创新理论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概念框架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一、农村金融机构
二、农村金融机构关系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
一、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概念
二、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类别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
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解构
一、农村金融机构
二、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行为
三、农村金融机构风险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能力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权利能力
三、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能力
四、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
一、监管必要性指标
二、监管特殊性指标
第五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演进逻辑
第一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语境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形成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
一、强制性逻辑与诱致性逻辑
二、行政性逻辑与市场性逻辑
三、封闭性逻辑与开放性逻辑
第六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供给异化
第一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需求主体与行为特征
一、地方政府
二、各地农户
三、农村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组织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与行为特征
一、党中央
二、银保监会(原银监会)
三、地方监管当局
第三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问题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的内容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的形式问题
第七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评估与问题
第一节 规制评估的基本框架
一、规制评估的理论渊源与实践发展
二、规制评估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评估框架的建立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的评估主体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的评估对象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评估的方法选择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维规制体系(CEE)与指标设计
第三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评估体系的应用: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评估
一、小贷公司规制评估的对象及其特点
二、小贷公司规制的“CEE”三维评估体系应用
第四节 新型农村金融规制问题诊断
第八章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国际概况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一、美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法律制度
二、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法律制度
三、加拿大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四、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农协法律制度
五、韩国的农业协同组织法律制度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一、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法律制度
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法律制度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国际“公因式”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第一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法治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二、支农性、政策性和普惠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方向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一、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
二、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逻辑
三、改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式
四、调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内容
附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调查问卷
一、家庭基本情况
二、家庭的借贷资金需求情况
三、家庭的借贷行为
四、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总体感受
参考文献
为什么会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创作中的心路历程是什么?
该书出版的意义有哪些?
今天,我们对话王教授为你解答
契机·研究的开端
我的第一个关于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研究是在2004年,当时还在念博士生的我申请到了自己的第1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题目是《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直到2007年,我做完了这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要报》。2008年,我申请到了自己的第2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于2012年完成;2013年我进一步申请到了第3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是本书成果的项目来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
第二个项目的同名专著2012年出版,2014年国家考虑制定农村金融法,全国人大主管农村金融立法的相关领导看到这部书以后,“眼前一亮、耳目一新”,邀请我参加全国人大的农村金融立法的调研,并在全国人大做了《农村金融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报告。后来我们也具体参与了包括国家农村金融立法调研,立法项目等整个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被写入2015年、2017年中央“1号”文件,并被列入第12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14年,我又申报主持了农村金融法治化的第4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是国家社科基金的重点项目。总体而言,我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研究是一个久久为功、循序渐进、坚持不懈、水到渠成的过程。
创作·心路的历程
在2012年完成第2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时候,我们发现有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政策寄予的期许,而研究如何把我们的资金,把我们的资本引到农村急需的农民的手中,始终是扶贫、乡村振兴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永恒的主题。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因为不管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还是农村金融机构定位,都和一般金融机构不同,我们必须要基于客观需求、设定制度功能、设计相关制度,解决现实问题。
因此,本书是对一系列关于农村金融制度的研究的延续,农村金融制度具有非常强的政策性、合作性、优惠性。因为它从实际问题出发,从中国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出发,以制度主义、规范主义思路研究中国农村金融问题,我们希望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写进人民生活当中。我们对于中国特色金融问题的长期持续深入研究卓有成效,相关政策建议被全国人大、银(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采纳,得到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团队也入选了首批重庆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重庆市首批新型重点智库。
法学属于实践社会科学,所以我们一定要在我们生活的现实场景当中去发现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当代法学的知识来源大部分源于西方,我国当代法学的知识传统是移植借鉴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迫切要求我们迅速完成知识生产模式转型,实现知识自主,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学会扬弃,学会站在巨人的肩上,从国外的理论中得到启发,再在实践问题当中去构建属于我们自己的知识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
出版·研究的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破解“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有赖于建立健康高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问题是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关键问题。自1979年2月农业银行恢复以来,中国已经进行了3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出台了17份涉及农村金融改革的“中央1号”文件。近3年“中央1号”文件更是强调通过“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支农”功能。
第二,新一轮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密集调控收效甚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无法实现监管层所予厚望,而且“弃农”倾向严重,其可持续发展与风险控制面临严峻拷问。自2007年银监会发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继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但无法实现制度拟制目标,“弃农”倾向严重,而且广泛存在资金匮乏、经营状况欠佳等问题,甚至开始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一直高居银行业首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案件风险陆续积聚,“跑路”频发。
第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问题归根结底是法律制度供给问题。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是一个由制度供给主体、制度供给逻辑、制度供给形式和制度供给内容等有机结合的系统结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方式不是单维度零散“修”“补”,而是结构性的全面改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在坚持支农性、政策性、普惠性改革方向和法治化基本路径的基础上,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逻辑,改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式,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内容。唯其如此,才能有效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制度效果与制度效率,切实满足“三农”的金融需求。因此,本课题立足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村金融自身可持续发展双重层面,深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现实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结语·首创的精神
这本书可以说是具有首创性,我们基于中国特色的金融法治实践,创造出一些新的话语,贡献了一些知识增量,并初步提出了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而这种首创,这种面向实际问题的勇气,这种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精神,我想是我们当代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法学学术研究所必须具备的一种态度。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发展实践和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当代知识分子生产出具有原创解释力和实践指导力的制度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欢迎同学们带着你们的同学们和朋友们一起,关注中国金融法治发展,走进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智库,开启中国特色金融法治研究。
萤窗雪案,静思细想
础润而雨,锐意创新
莫等“征途未尽马蹄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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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金融法治研究公众号 经济法学院官网
采访:赖雨菲
文字:米晓兰
图片:张敬一 金融法治研究公众号
经济法学院官网 受访者提供
编辑:赖雨菲
执编:叶思琦
素材校核:王煜宇
素材审核:周尚君